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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5﹞1号)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12 15:29:4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不罚﹝2025﹞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863156152

地址:连州市东陂镇新华路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开展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取水泵站升级改造(新增一台泵机,提高取水量),制水工艺优化(新建超滤膜池1套)等,改造完成后日供水量由2000吨/天提升至5000吨/天,2020年4月项目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该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及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关于东陂自来水厂改造建设及原资产处置的请示》《东陂自来水厂改造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协议》《东陂自来水厂改造扶贫项目情况》《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26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5﹞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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